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象山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际做到“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为有效解决企业及个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政策,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为加快政策尽快落地,迅速惠企惠民,按照“最多跑一次”理念,在推动政策落实中重点突出“三个减”:一是减材料。二是减流程。三是减手续。这项工作于3月3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次在政策兑现过程中,采用了承诺制的方式,希望企业和个人加强自身诚信,按照实际申报。如果后期发现有弄虚作假,将按规定一律追回有关补助,并列入个人和企业的诚信档案。希望我们大家实事求是做申报,共同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政府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补充意见》(象疫防指办〔2020〕21号)第三条的规定:“2月8日至2月29日外来员工自行来象返岗、就业,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从按票价50%补助提高到全额补助”。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四条的规定:“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小两口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
以女方所在单位向当地镇乡(街道)申报,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单亲家庭由单方申报。
2.企业申请员工花名册(含子女就读的小学、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名称和班级)。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别的地方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补充意见》(象疫防指办〔2020〕21号)第三条的规定:“来象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省内县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别的地方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2.企业开具的线上招聘说明(需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情况、线上招聘途径或网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向原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展期手续。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
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下调后2个月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审核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付给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县文化企业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县旅游企业向县旅游发展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1.文旅企业要求贴息补助申请报告(内容有公司基本情况、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企业要求贴息补助金额等);
2.贷款证明资料(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内文旅企业新获取的银行贷款证明)。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宁波市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经县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在企业结息日前将当期贴息资金划转到企业专用账户。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登录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并填写《拨付申请表》,报当地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参展企业。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补助。”
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向当地镇乡(街道)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隔离期间由个人自负住宿费用的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象政发〔2020〕12号)第七条:“因复工需要,经当地镇乡(街道)批准,工业公司租赁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省员工,产生的车辆租赁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补充意见》(象疫防指办〔2020〕21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象政发〔2020〕12号)第七条中工业公司省外员工包车返象的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大到我县服务业企业返象员工、我县建筑企业返象员工和县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施工返象员工的包车”。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鼓励推荐引进企业用工奖励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20〕1号)第三条:“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对公司可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一次性就业服务奖励,奖励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在50人以下的,按300元/人的标准奖励;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按350元/人的标准奖励;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的标准奖励”、《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补充意见》(象疫防指办〔2020〕21号)第六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机构为我县引进职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超过6个月的,按《象山县鼓励推荐引进企业用工奖励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20〕1号)文件的标准加倍奖励”。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九条的规定:“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的规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
向县人社局提交申请报告,经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完成后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申报培训补贴,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已进行申报尚未缴款的企业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提交申请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钉钉、微信、QQ等“非接触”方式递交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即时告知办理结果。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七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一、二、三类企业原已退税款不再追回;一、二、三类企业原未退税的,以及四类企业,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1.申请延期申报: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完整勾选填报相关联的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完整勾选填报相关联的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有关费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餐饮住宿企业未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已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2021年减半征收。”
丹东、丹西街道企业向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其他按当地原则申请,在缴纳垃圾处理费时直接减半征收。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和《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五条项规定:“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确认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后,点击“提交”。
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和发展保供工作的通知》(象党办传〔2020〕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对列入生产计划目录、新增规模连片种植速生叶菜类蔬菜5亩(含)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农业农村部门现场验收确认,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亩补助400元。”
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列入生产计划目录,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本人承诺:本人申报的速生蔬菜应急生产种植培养面积和播种时间准确无误,不存在与其他农户拼户申报问题。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同意接受相应处理;如上市时间迟于4月底、亩均产量未达到1000公斤,则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和发展保供工作的通知》(象党办传〔2020〕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列入县级应急蔬菜储备名单、储备象山地产蔬菜30吨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且服从政府统一调度、优先保障供应象山市场,给予每公斤0.7元冷藏保鲜损耗、电费人工等费用支出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列入应急蔬菜储备名单,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和发展保供工作的通知》(象党办传[2020]5号)第六条规定“对开展社区(村)配送、平价供应、客户反映好,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累计收购配送地产农产品50吨(含)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奖励。”
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和发展保供工作的通知》(象党办传[2020]5号)第五条规定“大力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对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收购梭子蟹、贝类等水产品数量50吨(含)以上,给予收购主体每家不高于5万元奖励”。
1.疫情期间海水池塘养殖梭子蟹、贝类、小白虾等水产品收购财政奖励申报表;
2.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之前的收购海水池塘养殖梭子蟹、贝类、小白虾等水产品清单。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特殊的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非公有制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3.中国货币网上发布的债券发行公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情况公告(如有)。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合乎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网络站点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2.取消举办的展会场馆预收定金票据、档期证明(含办展时间、展馆号、展览面积)复印件;延期举办的展会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象政发〔2020〕〔12号)
鼓励县内银行法人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家最高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
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等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至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能够使用信贷方式。
县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
6月底前对城乡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加强政府性应急转贷支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转贷费用按80%收取。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
对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下浮标准不高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
6月底前,两家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县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并对新增的担保业务免收保证金。
《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
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文件减免政策。对公司制作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复工保、复工担、复工贷”助力工业公司复工复产的通知》(象政发﹝2020﹞14号)
对已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企业的员工,推行复工人员保险。保险保障范围为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导致的身故。保险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保险期限为3个月。
对县内规上企业(企业名单由县经信局认定),实施规上企业复工防疫保险。保险保障范围为因雇员、周边区域人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而导致企业全部封闭或隔离产生的损失。保险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保险期限为6个月。
对已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并已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规下企业,推广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保险保障范围为企业营业场所或周边区域确诊法定传染病,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所导致的产品、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等损失。每家企业保费2000元,市县财政合计按50%补助。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投保、优先享受政策补助。保险期限为6个月。
统筹设立2000万元“复工担”专项担保风险资金,以保证金模式存入象山县信用联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融资担保。原则上中小微企业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主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不能提供足额抵押物或正常反担保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提供反担保。同时,在6月底前,担保费减半收取、免收保证金。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和发展保供工作的通知》(象党办传[2020]5号)
对全年稻麦复种50亩(含)以上规模生产主体的直接补贴按实际种植培养面积由100元/亩提高到120元/亩。
对收购本县肉禽5万只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鸡、鸭、鹅每只补助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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