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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合法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时间: 2023-10-04 22:41:48 发布作者: 杏彩体育合法吗 电 话:0710-3273469 联系人:李松文 手 机:1320-725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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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10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5月2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南乐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公司《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公司子公司向供应商浙江杭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原料事宜,公司董事会赞同公司在2,400万元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关于为子公司做担保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龙秋华、龙伟华已确认将以现金方式补偿业绩差额部分 1,069.61万元。

  《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董事会修订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除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工作安排等原因,企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 议案中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待公司工作安排确定后再召集召开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将进行后续披露。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5月2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5名监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召集并主持。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鉴于龙华农牧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龙秋华、龙伟华以现金方式补偿业绩差额部分1,069.61万元,符合《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监事会对此表示同意。公司应督促重组交易方切实履行业绩承诺,维护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企业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依据公司与交易对方龙秋华、龙伟华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龙秋华、龙伟华将以现金方式补偿业绩差额部分。我们大家都认为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补偿方法遵循了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拟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企业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因本次交易对方为龙秋华、龙伟华(龙伟华为龙秋华的一致行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1.6条规定,法人或者自然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仍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龙秋华、龙伟华于截至 2019年3月29日减持公司股份后成为持股 5%以下股东。因此,龙秋华、龙伟华在2020年3月29日前仍是公司关联人,公司与其发生的事项仍为关联交易。

  2、鉴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龙秋华、龙伟华将以现金方式补偿业绩差额部分 1,069.61万元。本次交易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补偿金额由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公允。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赞同公司与南乐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

  2、本次投资项目协议书的签署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根据《项目投资合同书》,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将由项目子公司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承接。

  经营范围: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生猪屠宰、加工与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肉制品的冷冻冷藏;装卸服务(砂石除外);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营许可审批的项目)。

  投资规模:计划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6亿元人民币。资金全部由乙方自筹。

  项目建设期:从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建设期为18个月。

  项目内容:主要为屠宰、分割、冷藏、冷鲜加工、冷冻储存、冷链物流等,新建厂房2栋4万平方米,办公及辅助用房 1.2万平方米,10000吨冷库一座,新上屠宰生产线万元。

  项目用地位于南乐县产业集聚区内(昌州路以北、发展大道以东、兴乐大道以西)约120亩,具体面积、位置以最终土地招拍挂出让地红线图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项目用地依法按照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招、拍、挂程序交齐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采用弹性出让方式出让,弹性出让使用年数的限制为30年(以供地批文时间为准)。

  甲方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职权,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经营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乙方得以兑现,依法维护乙方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甲方保证乙方项目的独立自主建设权、经营权,坚决制止一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诺给予乙方现行的国家、省、市以及本地相关优惠政策、奖励扶持(但不重复享受);并积极协助乙方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为乙方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提供保障。

  甲方承诺全程服务项目落地建设,安排专人全程对接。承诺本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地块规划电子红线图、规划条件交给乙方;3个月内协助乙方完成公司成立、工商税务登记、立项等手续;4个月内确保乙方完成土地招拍挂程序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不动产证,完成项目开工建设前报建、环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办理。承诺依法依规立即处理乙方在建设施工、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投诉,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并协助乙方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手续,承诺在项目投产前乙方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确保乙方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负责项目入驻前“七通一平”。其中电力高压电源双回路供电、电力容量不低于4000KVA,自来水确保用量2400吨/天,天燃气确保容量400立方/小时(水、电、气联接口需达用地红线)。电价按国家用电目录标准执行,用水按南乐县自来水厂的规定计费;乙方生活、生产污水须自行处理达到国家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县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管网。

  根据《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濮政【2017】38号)文件规定,该项目取得土地不动产证后,奖励该项目相当于土地实际出让总价款50%的资金,该奖励资金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三次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即在乙方取得土地不动产证后支付第一笔总奖励资金60%的款项;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正负零施工后支付第二笔总奖励资金20%的款项;在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后再兑付第三笔总奖励资金20%的款项。

  乙方及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南乐县政府及产业集聚园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乙方享有自主建设经营权,其财产所有权、员工的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遇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无故干涉或阻挠,甲方负责解决处理,确保项目正常进行。乙方承诺为甲方辖区内群众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增加群众增收渠道。

  乙方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环保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必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建设经营中所形成的税收应在甲方税务部门缴纳。同时有权要求甲方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协议约定事宜。企业与政府部门发生的相关事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协调处理。乙方全权负责企业建设、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乙方依法以招拍挂方式获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招拍挂程序交齐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不动产证。未经甲方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改变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项目投产前不得以土地抵押贷款。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2个月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总平面规划布置正式图;4个月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及准备报建的完整资料;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确保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推进项目进度,不得无故延期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保证建设进度。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争议的解决: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意的毛病)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30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诉讼条款的规定。

  诉讼: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均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违反协议规定除外);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不视为违约,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在议定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本合同的业务情况,不论合同是否成立,双方都不能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由于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开工建设、未达到建设进度要求的(不可抗因素除外),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尽快履行合同,经甲方通知30日内,乙方仍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闲置土地的,甲方可建议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宗土地依法处置。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享受的资金奖励应全额返还甲方。

  乙方项目建成达产后,乙方将视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完善生猪产业链后续投资项目,乙方第一先考虑在甲方辖区内建设,甲方保证为乙方后续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和政策支持。

  该投资项目是公司生猪全产业链在北方的重要项目,同时也是公司由饲料、养猪向肉品消费端、屠宰延伸的重要布局。在非洲猪瘟疫情背景下,公司由生猪运输向生鲜运输端转变,一方面,这既是公司北方战略布局的延伸和夯实,也是公司肉品品牌向华北、华东和西北等全国市场的拓展,由此“唐人神”肉品向全国性品牌迈出重要一步;另一方面,该项目为公司构建了一个育繁养宰销一体化发展模式,对全国的生猪产业化经营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其经济效益与社会都十分显著。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向供应商浙江杭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公司拟在2,400万元额度内为子公司采购原料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子公司可循环使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为子公司在2,400万元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不属于关联交易,本次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担保范围:担保范围有主合同项下的货款、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因债务人违约给供应商造成的其它损失和费用。

  4、担保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6月期间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采购需求,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其经济效益;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以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子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向供应商采购玉米,公司就子公司在2,400万额度内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19年5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审批的额度为179,90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占公司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2.80%;对外担保余额为55,224.32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2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已审批的额度为51,900万元(含本次),占公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4,595.64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5%,为子公司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担保”)的对外逾期担保,大农担保对担保业务已提取相应风险储备金、保证金等,基本覆盖逾期担保金额,担保风险基本可控。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龙秋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号)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了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农牧”)90%股权;2017年2月24日,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龙华农牧9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龙华农牧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龙秋华、龙伟华部分业绩承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经过审慎审核,同时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将龙华农牧因受到非洲猪瘟相关禁运政策影响而于2018年四季度产生的估测损失1,227.00万元从业绩承诺方龙秋华及龙伟华的业绩承诺中予以豁免。

  3、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龙秋华、龙伟华未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龙秋华、龙伟华拟对公司做现金补偿,经计算,现金补偿金额为1,069.61万元。

  4、因本次交易对方为龙秋华、龙伟华(龙伟华为龙秋华的一致行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1.6条规定,法人或者自然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仍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龙秋华、龙伟华于截至2019年3月29日减持公司股份后成为持股5%以下股东。因此,龙秋华、龙伟华在2020年3月29日前仍是公司关联人,公司与其发生的豁免事项仍为关联交易。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017****,住所: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通讯地址:株洲市茶陵县严塘镇十里冲,任职:目前担任龙华农牧董事、总经理。

  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04****,住所: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通讯地址:株洲市茶陵县严塘镇十里冲,任职:目前担任龙华农牧副总经理。

  7、经营范围:种猪繁殖、销售;牲猪养殖、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果树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及出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龙华农牧90%的股权、龙秋华持有龙华农牧10%的股权。

  根据公司与龙秋华、龙伟华(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龙华农牧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以下简称“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纯利润是准)不低于如下数值(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公司应在2016-2018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若(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15%,则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由交易对方按其在本协议签署日所持龙华农牧的股权比例予以分摊),当期现金补偿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已补偿数额。已补偿数额=(截至上一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上一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15%,则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数额。已补偿数额=已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若交易对方自本次交易中取得可用于补偿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由交易对方应以现金补足差额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现金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可用于补偿的股份)*本次发行价格;

  (1)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龙华农牧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数确定;

  (3)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在计算“当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时,应将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行权时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数包括在内。若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则当期应补偿股份在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同时补偿给公司。

  (4)若交易对方当年度需支付股份补偿的,则先以龙秋华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85%:15%比例以现金进行补偿。若交易对方当年度需支付现金补偿的,则由交易对方按照85%:15%比例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于本协议项下所实际承担的补偿总额不超过35,860万元,即不超过交易对方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扣除10,000万元后的余额。补偿总额=股份补偿总数量*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总金额。

  2017年3月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7]12528-1号),经审核,2016年度,标的资产龙华农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6,889.10万元,高出承诺数238.10万元。龙秋华、龙伟华承诺之2016年度利润承诺数已经实现。

  2018年3月21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8]12490-1号),经审核,2017年度,标的资产龙华农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5,675.36万元,高出承诺数131.36万元。龙秋华、龙伟华承诺之2017年度利润承诺数已经实现。

  3、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1)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龙秋华、龙伟华部分业绩承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经过审慎审核,同时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将龙华农牧因受到非洲猪瘟相关禁运政策影响而于2018年四季度产生的估测损失1,227.00万元从业绩承诺方龙秋华及龙伟华的业绩承诺中予以豁免。

  (2)2019年3月24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9]15883号),经审核,龙华农牧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6.93万元,低于业绩承诺数2,666.07万元。

  (3)现金补偿数额为龙华农牧截至2018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2018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扣除豁免金额后的数额1,069.61万元,由业绩承诺方龙秋华、龙伟华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现金补偿充分。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由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16,538-14,241.39)÷16,538

  当期现金补偿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已补偿数额。已补偿数额=(截至上一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上一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经上述公式计算,交易对方应补偿现金合计1,069.61万元,其中龙秋华补偿909.17万元、龙伟华补偿160.44万元。龙秋华、龙伟华已向公司确认在本次现金补偿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合计1,069.61万元。

  龙华农牧截至2018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2018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扣除豁免金额后的数额1,069.61万元,由业绩承诺方龙秋华、龙伟华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进行现金补偿。龙秋华、龙伟华已向公司确认在本次现金补偿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合计1,069.61万元,公司在收到上述现金补偿后,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公司当期利润具有一定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龙秋华、龙伟华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今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龙秋华、龙伟华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1,126.66万元。

  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依据公司与交易对方龙秋华、龙伟华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龙秋华、龙伟华将以现金方式补偿业绩差额部分。我们大家都认为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补偿方法遵循了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鉴于龙华农牧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龙秋华、龙伟华以现金方式补偿业绩差额部分1,069.61万元,符合《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监事会对此表示同意。公司应督促重组交易方切实履行业绩承诺,维护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龙秋华、龙伟华依照《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申请豁免对龙华农牧2018年的部分业绩承诺具有协议及《合同法》上的基础,且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和依合同履行义务之原则。

  (二)在考虑豁免扣除影响前提之下,龙华农牧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净利润数1,069.61万元,需要由业绩承诺方龙秋华、龙伟华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对上市公司做现金补偿。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对应现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