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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合法吗:十年磨一案

十年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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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承租了李四的一间仓库搞经营,合同期满后却没有缴清租金。于是,李四将张三告上了法庭。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经济纠纷,却在陕西省的三级法院间转悠了10年,历经10次审理,参与的办案人员达40余人,下发的判决文书近20份,仍没能审理清楚。

  在10年间,此案经过三级人大常委会鼎力监督,数十名人大代表仗义执言,4次联名提案进行询问,法院审理却一错再错,至今仍没能结案。“连放羊娃都能审的案子,咋三级法院都审不明白?”当事人之一说,“真比打‘二战’还艰难。”

  “果杂公司反映我徇情枉法,把案子久拖不决。明说哩,我准备把这个案子拖到21世纪,就是整你哩”

  1995年12月,陕西省富平县法院办案人王亚光得知,他所审理的一桩承包纠纷案,在已立案一年之后,被以“案情复杂、标的太高”为由,移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格外的简单:陕西省澄城县农民胡宪仓与富平县蔬菜公司(后改为果品食杂公司,以下简称果杂公司)签订了一份冷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3年,从1991年5月1日至1994年4月30日,承包费总计14.5万元人民币。3年承包期满之后,胡不仅没能缴清承包费用,还欠下向公司的借款20余万元及利息。多方索要未果之后,1994年12月,果杂公司将胡宪仓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追回欠款。富平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县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富平县审计事务所,对双方在冷库承包期内所有资金往来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证明:胡宪仓欠果杂公司款项共计315337.51元,尚不包括部分水电费、国家规定调高的部分借款利息等。

  30余万的标的,并不是个大数目。何况,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县级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时的标的限额。

  可是,就是这样一起因果清楚的诉讼,竟然在富平县法院开了两次庭,合议庭的判决意见上了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却仍旧没办法通过,还要移交上一级法院审理。

  果杂公司与胡宪仓能够达成合同,是由于当时的一些县领导从中搭桥,果杂公司甚至有人听说:胡宪仓与省里都有关系。在合同之中,更不可思议的是这样的条款:流动资金,发包方(果杂公司)借给5万元,不足部分由双方一同承担(以公司的名义)。―――将冷库承包给对方,还要为其提供流动资金,这显然不是公平的条款,然而却写在了合同中。

  受理本案后,县法院根据果杂公司的请求,依法对胡宪仓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可是他只有苹果。于是,储存在胡宪仓承包的另一冷库里的20余万斤苹果便成了保全对象。

  进行保全后,冷库所有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这批苹果是胡宪仓向其借钱购买,如法院要拍卖,冷库所有人应享有优先权,为保护其利益,法院将其中的16万斤苹果解封。为了弥补这部分金额,法院将胡宪仓的两辆运输车进行保全。几天后,由于胡宪仓提供了其他财产担保,剩下的4万斤苹果也被解封。

  这时,胡宪仓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复议申请书,称查封的苹果不是他的,而两辆运输车也是与他人共同经营的,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查封。胡宪仓提供了两份与他人合伙购买运输车的合同复印件。

  这两份合伙购车经营的证据,仅仅是复印件。胡宪仓的这两位“合伙人”在回答法官询问时说,原件找不到了。他们承认曾“出钱”给胡宪仓买汽车,但从未参与过经营和分红,甚至在汽车已经购买数年之后,他们也没有正真获得过“还款”。

  而胡宪仓所说的属于他人的苹果,从保全到解封,法院没有接到任何人的权利主张请求。

  本案终于变复杂了。移交到市中院前,两位所谓的“合伙人”被列为这桩承包纠纷的第三人。虽然他们与承包冷库一事没有丝毫关系。

  1996年4月,作为一审法院,渭南市中院没有经过公开审理,便下发了裁决。

  在这份长达14页的判决书中,没有列举一个证据,经过冗长的叙述,结论是:被告确实欠果杂公司10万余元的资金,但原告仍需赔偿被告的苹果封存期间的损失38万余元,扣押两辆汽车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赔偿苹果损失的主要是根据,竟然是在已立案这一年多来,从没出现过的一份合同,是胡宪仓与广东佛山某蔬菜公司签订的果品供货合同,称被县法院保全的苹果是胡宪仓替此公司代购的,应在1995年春节前10日送货到佛山,结算价4.8/斤。这份在县法院保全这批苹果时没再次出现的合同,怎么会突然在一审判决书里出现呢?

  最后,判决书连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都没有列举,仅仅写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

  采访中有人透露说,当时的县法院院长曾在一次审委会上讲道:果杂公司反映我徇情枉法,把案子久拖不决。明说哩,我准备把这个案子拖到21世纪,就是整你哩。我叫你早上吐血,你就不敢下午吐,可憎啥哩。

  采访中还了解到,胡宪仓曾找到王亚光,出示了一份曾在富平县工作过的领导写给另一官员的亲笔信,要求在此案中对胡某给予关照和帮助;他对王亚光表示:只要在案子上给以“照顾”,有3万元的酬劳。王亚光没有理他。

  在案件移交过程中,百思不得其解的王亚光找到县法院一位副院长,追问移送的原因。这位副院长说:什么原因,你应该很清楚,别让我说出来了吧。我相信,这个案子无论在哪里审,都应该是胡某给果杂公司清偿欠账,这是无可置疑的。

  移交后出现新的证据,并作为判决的主要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竟不知道;一审法院不开庭,不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程序上竟然不违法?

  果杂公司当即决定以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宣判,显属程序违反法律、有失公正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他们没得到期望的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相比,省高院二审判决只是在金额上略有出入。果杂公司对胡宪仓的赔款从53万减为39万。

  二审裁决强调:“在审判程序上……(案件移交后的)中级人民法院虽未再次开庭审理,但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程序并不会违反法律……原审对赔偿问题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该维持。”

  移交后出现新的证据,并作为判决的主要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竟不知道;一审法院不开庭,不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程序上竟然不违法?这种逻辑成立吗?

  二审的审判长是陕西省高院经济庭法官王春学。可以证实的是,王春学与胡宪仓同为陕西省澄城县人,用陕西话讲,他们是“乡党”。

  几个月后,省高院驳回了果杂公司的再审申请。官司结束了。这时是1996年11月。

  对果杂公司当时的总经理赵振中来说,这个结果无疑是晴天霹雳。他本来以为半年内就可以要回欠款,没想到折腾了两三年,还要给别人钱。他们当时跑了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向各方写了许多报告要求讨还公道,但所有信件转了一圈后,都被转交给陕西的有关部门,一切都没有改变。

  更大的波澜发生在半年后。根据二审判决,果杂公司应将其申请财产保全时抵押的街面楼交与法院,作为对胡宪仓的赔偿。这幢二层楼,是果杂公司最重要的固定资产,在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几十号人的工资都靠出租这幢楼来支付。在法院执行当天,果杂公司的职工自发上街拉横幅,喊口号,抗议法院枉法裁判。

  执行过后没几天,赵振中辞去总经理的职务,带领果杂公司职工和家属五六十人,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与此同时,富平县人大常委会也先后两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此案进行重点监督。

  高崇德,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竟然被肇事者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肇事者的损失。高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仍不服,。几年间,70多岁的高老汉夫妇在县、市法院百遭唾骂、哄骗和威胁,家里的房子险些被拆,女儿被关进看守所……

  讨还公道的路竟是如此之长!绝望之下,高老汉在咸阳市中院喝农药自杀,临死前最后一句话是:“再跑也不顶啥……”

  他的死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省人大的重点监督下,1997年元月,此案得以纠正。

  也许和这起陕西人人皆知的错案纠正有关系,1997年夏天,果杂公司的官司也有了转机。在省人大的监督下,省高院撤消了对此案的原一二审判决,发还渭南市中院重审。

  果杂公司上下欢腾。他们还记得,重新开庭前,将所有账务单据原件拿到市中院审核时,办案法官说:这么梆实的证据还说啥哩,肯定得让他给你们还钱哩。

  合同称:1994年10月,富平果杂公司(代理人胡宪仓)与广东佛山某蔬菜公司供销部签订苹果购销合同,总量3万公斤,要求在1995年春节前10天运到,预付款20万元。

  1994年10月,胡宪仓与果杂公司的冷库承包合同已经期满半年了,果杂公司正向他讨要欠款,且从未委托他签订过任何合同。

  封存苹果的时间在1995年春节前15天。那时,这些苹果既未包装分拣,也未装箱,铁路部门也没有他预订火车货运车厢的记录,即使这份合同确实真实,胡宪仓又如何在约定日期将苹果运抵佛山呢?

  而这份仅预付款就达20万元的供销合同中,没有约定总货款,也没再次出现判决书中所说的:约定单价4.8/斤。合同中还要求每只苹果“直径要在80cm以上”―――比两个篮球还要大。

  经果杂公司律师和市中院分别与广东方面核实,对方称从未与胡宪仓签过这份合同,他们那里也没有合同的副本。很明显,这份“合同”根本无效,并且有伪造嫌疑。

  这次可以让胡宪仓还钱了吧?判决可不是这样。1998年初,经人大监督后的第二次一审裁决,没改变任何实质,只在数额上小有改动:果杂公司净赔胡23万余元。

  上诉状再次递交到陕西省高院。1998年3月底,他们收到了高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和开庭传票。审判长竟还是王春学。

  按照法律规定,同一法院两次审判同一案件,须由完全不同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果杂公司当即书面申请,要求王春学回避。申请一式4份,分别寄往省高院经济庭、王春学本人及主管副院长,另一份专程前往西安当面交给省高院院长本人。

  但是,4月10日,果杂公司第二次收到以王春学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发来的传票。4月13日,果杂公司再次以书面形式,申请王春学回避审理此案。就在等待答复时,果杂公司突然收到省高院4月15日作出的裁定书,称:“果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换成了赵小平。

  果杂公司的总经理赵统计和律师气冲冲地跑到省高院,找到赵小平,质问他:形成新的合议庭为啥不通知?为啥不发传票?形成合议庭后,当事人还有15天的申请回避期,你们根据哪条法律在几天内就作裁决?

  赵统计回忆说,赵小平法官是个长得很清秀的年轻人,看到他们紧张得说不出话,只是一直白着脸摇着双手说:“这个案子我不清楚,我不清楚……”

  本案的审判长竟然自称对案件“不清楚”?律师是个快60岁的老人,气得大喊:你和王春学两个非法的合议庭把个果杂公司给活埋了啊!

  1998年,渭南市一届五次人代会上,他带头提交了13名县人大代表联名的质询案(后经做“工作”改为询问案)。1999年陕西省九届二次人代会上,段民朝领衔,渭南市代表团12名代表联名,再次申请省人大对省高院的裁决进行质询―――依然在“工作”下,改为询问。

  1999年元月的陕西省人代会会场,一间不大的会议室里挤满了人。不仅提案代表全部参加,连其他县的代表也来旁听,省高院一位副院长、经济庭庭长和法官赵小平到省人代会接受询问。

  高院出示了一份由县法院提供的送达传票的“证明”,由赵小平宣读。这时,一位代表从后排站起来大声说:“我听不清,你能不能大点声儿。”

  全场的人都看到赵小平的手立刻哆嗦起来,话也念不成句了。经济庭庭长见状,接过证明继续读下去。

  “证明”说道:1998年4月17日,县法院受省高院的委托,向果杂公司送达传票。但向果杂公司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向法人代表赵统计家里打电话,赵也不在家―――这里有个括号,写着由其家属接听。由此证明,县法院已向当事人送达传票。

  既然没有亲自将传票交给果杂公司法人代表,何以算“送达”?“达”到何处呢?

  段民朝拿出了高院的裁定书,说道:“可裁定书的签署日期是4月15日啊!怎么还没送达传票,法院就知道人家会‘拒不到庭’呢?”

  三位法官涨红了脸,面面相觑。省高院副院长不得不承认:高院二审裁定确实有一定的问题。他承诺撤消原裁定,继续恢复原二审程序。

  几个月后,就在果杂公司等待二审接着来进行时,他们又收到了高院的通知,要求他们提交书面申诉书,提出再审要求。

  不是承诺继续二审吗?怎么又变成再审了?果杂公司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人大代表又几次三番地跑西安证实,那位当时作承诺的副院长却说他“记不清了”,但可根据当时承诺的条件办。

  然而一个月后,联名提案的12名代表分别收到了省高院邮送的对代表提案的复函,坚持称原二审裁定合法有效。

  这封出尔反尔的复函不仅让果杂公司再次陷入绝望,也激怒了段民朝。他和县人大的工作人员跑遍了提案的12名代表家,一个人一个人地核实人代会上法院的承诺,之后又一起到省人大常委会查询当时的会议记录。

  承诺被证实,而且有法院副院长的亲笔签名。于是,代表们向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一份《我们的请求》,文中说:

  “几年来,为使该案得到公正裁判……经县、市、省三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历受市、省两级代表在人代会上质询(后改为询问案),六年中经市、省两级法院六次裁判,弄得沸沸扬扬,众议纷纷,引起公愤。为此,引起我们的关注。省高院坚持错误不改,无视我们询问和法院领导在会议上郑重承诺的行为,我们是不会容忍的。”

  可以证实的事实是:胡宪仓曾多次找到段民朝,表示:如果段代表给他帮忙,就有3万元的好处。段民朝说:“案子是法院审的,人大代表只是监督依法办案,帮不了啥忙。”胡接着说:让你帮忙不是让你做啥,就是让你啥也别做,别老盯着这案子,别老提议案,就帮了大忙了。

  回忆这段经历时,老段说:“我们从没有要求法院如何判案,我们只要求审判程序合法。明明没有发传票,就以人家不到庭作出裁定,这是一省的高级法院做出的事吗?明明当众承认了错误,作出了承诺,事后又抵赖,法院不是在耍我们人大代表吗?”

  这时是1999年10月。在此前后,陕西省又纠正了一起震动全国的重大错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多名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吃请、受贿、上下串通,甚至伙同另一当事人篡改证据,使一普通农民袁印博当着法官的面喝农药自杀。在法院外等待儿子的父亲看见儿子被拖了出来,气极昏倒。父子俩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双双身亡。对这起错案有直接责任的四个法官分别被判刑或受到纪律处分。

  事情终于起了变化。1999年底,陕西省高院撤消了原二审裁定书,恢复原来的二审程序。

  胡宪仓所提供的三个证人中,有一人是省高院法官王春学的哥哥,另一人是王春学的舅舅

  可他们庆幸得太早了。就在省高院的法官亲自到果杂公司办理法律文书时,他们的一席话再次将果杂公司推向绝境。果杂公司在场的5名工作人员写有书面证言,说明当时的情景:

  “王晓岗(省高院法官,正确姓名应为王晓刚)对我们说:你们把这官司调解了,好好做生意。并说赵经理(赵统计,1997年起任总经理)年轻有为,这次给你们进行调解,高院给你出一揽子协议,你是单位,他是个人,谁是谁非,也不说啦,材料也不看啦,你给个人5-10万元,如果判就不是10万8万,有可能30万、50万。我们当时说,看他给我们多少。王晓岗当时说,想给你们没门。”

  这时,果杂公司的经营已陷入了绝境。6年官司,几番轮回,一个“理”字都讨不回来;被欠的钱要不回来,还要再借钱去打官司,因为没钱交社会保险,20多名到了年龄应该退休的职工不能退休……

  官司打到这份上了,人家要调解,接受吗?可接受也是要给人家赔钱啊!但如果不接受,诉讼费、律师费、路费、复印费、食宿费……哪儿有个头啊!而且法官都说了,判,会赔得更多。也许少赔点儿钱,让一切到此结束吧!

  果杂公司的几名领导和职工代表开会讨论后,以绝大多数赞成调解的决议,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原总经理赵振中,投了两张反对票之一。他说:“我不是不赞成调解。但你黑白得说清楚。他欠我们的钱,应该赔给我们,哪怕调解结果少一点,哪怕欠30万只还1万,我都可接受。但怎么打了这么多年,黑白还是搞不清楚,仍然要我们给他赔钱呢?”

  就在这次审理期间,主审法官邀请果杂公司律师同去澄城县核实胡宪仓收购苹果的价格。证人是胡宪仓提供的。律师从当地人口中得知,胡宪仓所提供的三个证人中,有一人是省高院法官王春学的哥哥,另一人是王春学的舅舅。

  成千名果农里,胡宪仓只收购了3户的苹果,其中两人竟然都是省高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的亲戚,这是偶然的巧合吗?

  2000年4月,省高院下发了调解书,果杂公司支付胡宪仓两万元,就此结案。

  就在果杂公司拿到民事调解书的时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一庭在审理另一案件中的团伙受贿案案发,涉案人员有曾到人代会上接受询问的庭长,有一位参与本案审判的审判员,还有一位,就是曾主审本案的法官王春学。这件事为果杂公司的官司画上一个颇有讽刺意味的句号。

  自1998年起,胡宪仓还同时向富平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赔偿因保全苹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富平县法院两次作出赔偿决定后,胡宪仓不服,要求渭南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复议。渭南市中院迟迟没有作出决定。

  就在这时,2001年4月6日,陕西省高院经济庭却越俎代庖,做出一份《决定书》,决定的内容是:“富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违法。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富平县人民法院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责任。”

  这份颇为蹊跷的赔偿决定,是沿用一年前的民事调解书的案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为果杂公司与胡宪仓,但赔偿方却变成了富平县法院;决定书中没有说明上诉内容,却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本案已于二ΟΟΟ年四月十日调解结案”;决定书中所列的胡宪仓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只有数字,没有计算的根据和证据;在一个民事诉讼案的决定书中,所依据的法律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堂而皇之地声明:“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决定”。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理某一案件依法由数名审判人员组成的临时审判机构,其职能、职责始于立案,终于案件审结。但决定书中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结一年之后依然“健在”,并仍在发挥职能,甚至还在审判委员会上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讨论,实在令人瞠目。

  省高院决定书下发后,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富平县法院应向胡宪仓支付34万余元的赔偿,另有自1995年1月起的利息十余万。其依据是,被保全在冷库中的20万斤苹果,在解封后销往广东省佛山市,每斤销价1.825元……按春节前销价4.5元/斤,计查封损失为382684.55元。”

  有人得出结论:这笔钱,有人一定要让胡宪仓拿到,从果杂公司那里讨不出,就从法院、从国库拿吧!

  这并不是凭空推测。2002年初,就这起司法赔偿案,富平县法院以的形式向县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汇报中说:“胡宪仓等人司法赔偿一案……目前,县政府××县长表示,在今年初召开的县人代会上将胡等人的赔偿问题列入2002年县财政预算,到年底全部付清……”

  县政府认账了,富平县78万人民却不承认。2002年初,以段民朝领衔、17名人大代表联合签名的提案再次被提交到市、省人代会上。提案中说:

  “市中院、省高院决定赔偿的依据,是胡宪仓虚无飘渺的“损失”;数千里之外的‘市场行情’;一份非法签订的无效合同。……富平县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穷县,财力拮据。人民群众的生活亦不宽裕,财政收入是数十万纳税人的血汗钱,决不允许不法之徒肆意侵吞。”

  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陕西省高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并于2002年11月8日作出(2002)陕民监字第138号决定。

  决定书承认:“本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决定前,本院即作出司法赔偿确认,程序违反法律。且该决定中同时对保全造成的损失数额及赔偿义务机关富平县人民法院应承担的份额进行了确认显属不当。”而渭南市中院根据省高院决定作出的赔偿裁定“亦属不当”。决定同时撤销了省高院、市中院和富平县法院此前所有对胡宪仓赔偿的决定,案件发回富平县法院重新予以确认。

  在高院同时发出的另一份裁定中,原已生效的“承包冷库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也“中止执行”,由省高院再审。

  2003年起,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先后4次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至今未有结果。

  10年了,这起简单的民事案件竟连起码的是非还没弄清。而经富平县法院方面证实,至2002年底,胡宪仓已陆续得到财政赔偿23.5万元。

  本案当事人胡宪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打这个官司花了几十万元。但从历次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在1996年渭南市中院的第一次审判后,胡宪仓再没有请过律师,而诉讼费也是由果杂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他的钱花在哪里呢?

  胡宪仓真有什么损失吗?没有。他是借钱收苹果,被短期保全的苹果解封后共卖了约60万元,这笔收入不仅还清了40万元借款,还获得可观的利润。苹果价款在历次判决书中均作了说明。

  那么,这样一起简单到普通人根据常识都能够判明的案件,为何在三级人大代表监督、三级法院近10年的审理下,尚不能辨明真相?假如没有这些坚定的人大代表,它的结果又将如何?

  富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穆旺忠说:“人大?人大是老汉的口,有嘴无牙,吃得下,咬不动啊!”

  采访中,最让人难以理解之处是:司法不公的主要特征,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在10年当中,发生在陕西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牒”等案件都引起全国性关注。而这起案件的特征,却是私权对公权的侵犯。是谁在支持这种侵犯并维持至今呢?我反复向采访对象们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大多数人回答,除了腐败,想不出别的解释。

  富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高文说:“我们没证据说法院贪赃枉法,但循情枉法的成分肯定存在。或许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院不愿意认错,即使在人大监督下,几次重审仍然维持原来的判决,这本身就很值得思考啊!”

  几次领衔提案做监督的人大代表段民朝,已不再是县政协常委和省级人大代表,而他的市人大代表任期,也到了最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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